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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