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