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 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 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 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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