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 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 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 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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