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进货与验收、第六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 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 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 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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