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 侵权处理申请,二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 授权。驳回,撤销 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n bsp,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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