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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