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 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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