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 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 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