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 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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