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 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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