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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