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 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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