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 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