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官的职责 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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