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 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 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 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 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