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 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 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 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 辩解 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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