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 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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