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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