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 平等.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