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三条.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第十四条.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五条。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 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第十六条,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第十九条.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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