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 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海关统计快报 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第二十三条。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 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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