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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