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 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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