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 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 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