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 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 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第九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 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 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 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 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 卸货的速遣费 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第一百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 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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