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 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 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 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 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 改航 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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