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 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 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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