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 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 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 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 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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