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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