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仓储物的品种 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 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 六 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 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 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