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 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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