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 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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