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 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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