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惩戒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 贪污受贿 三 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 玩忽职守 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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