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第四十一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 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 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