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