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 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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