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