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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