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第四条.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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