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戒严的实施、第九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 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第十一条,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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