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未向海关报告,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对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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