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 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 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