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 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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