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十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 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 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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