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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