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