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 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