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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